新、舊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 適用範圍:公家機關→公、私機構
- 訴訟方式:個人訴訟→集體訴訟
- 舉證人:個人舉證→機構舉證
- 罰款:機構若無法舉證,則可求償$500~兩萬
- 新個資法集體訴訟最多可求償兩億
- 適當的管理制度
- 權力互相制衡
- 取得個資需經多人同意
- P(Plan)、D(Do)、C(Check)、A(Action)
- 取得個資時,註明用途、有限使用範圍,並附上提供者的同意書
- 保留LOG檔,且能夠還原事件原貌
資料來源:
--------------------心得----------------------
在生活中,常常會因為要申請東西要給出自己的個人資料,舉凡手機、家用電話、地址、Email到身分證字號。這些資料可以讓企業確認我們的資料,而去除重複申請的可能性,但是也未我們帶來許多潛在的危險。
在給予個人資料時,索取資料的一方往往不會向給予個資的那方保證資料不會外洩,既然沒有這項保證,那麼也不需要好好的保護這些資料,更甚者,會將個人資料拿去交易,以龐大的資料換取金錢,造成眾人的困擾及恐慌,小至遭受補習業者及信用卡業者電話騷擾,重則被拿去當人頭開戶。雖然現行法本來就有對個人資料作保障,但是在遇到這些問題時,我們通常只能掛掉電話,不予理會,或者傻傻的呆在原地等待救援。因為要申請到賠償,不如假裝沒蔗項權益。
而現在,更新的個資法給了以往受害的民眾有了明確的保障,可集體訴訟和由機構舉證的制度更是讓企業負起必須保護這些龐大資料的責任。雖然即將實施的新個資法讓眾多企業擔心害怕,甚至手足無措,但還是希望這次的個資法能確切的落實,讓我們能比較安心的交出資料,並減少受害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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